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江河、湖泊、水库、山塘等的水功能区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