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汇总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与社会实际情况不适应,或者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