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