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