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地方性法规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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