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