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评估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