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