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