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经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

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