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期间决定。

经两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