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