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