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