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