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及有关资料。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地方性法规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对地方性法规案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研究,就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组织调研、论证,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认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起草单位提出理由、依据和补充完善的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