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