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人和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