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