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