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