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应当作出明确结论,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和司法鉴定机构监章。司法鉴定书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和图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侦查手段,不得载有案件性质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