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应当对原鉴定结论、鉴定过程、鉴定文书进行综合审核、评定。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人不得担任复核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低于原鉴定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