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的。终止司法鉴定,应当及时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和相关费用,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