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及时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和相关费用,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