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本人是鉴定业务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三)本人担任过或正在担任与鉴定业务有关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