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鉴定业务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

(三)本人担任过或正在担任与鉴定业务有关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