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十二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二)应邀参与和协助有关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三)保留鉴定活动中与其他鉴定人不一致的意见;(四)拒绝解释、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五)依法获得服务报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