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与要求完成鉴定;

(二)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作出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四)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参加鉴定活动;

(五)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质证;

(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则和执业纪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