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已修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与要求完成鉴定;(二)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作出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四)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参加鉴定活动;(五)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质证;(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则和执业纪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