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A级景区(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申报工作,不断提升旅游资源品牌效益。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