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乡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等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旅游项目可合理开发低空、山地、林地、溶洞、河滩、河道、民居、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文物保护单位,依法开发野生动植物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