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规划,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不得进行破坏性开发。

在重点旅游景区规划区之外一定范围内,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旅游景区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