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旅游市场规范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公安、文化、旅游、工商、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规范网络旅游经营秩序,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监管。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