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企业或个人予以奖励:

(一)本县旅游经营者年新增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额以上或年缴纳地方税税额位居旅游行业前茅的;

(二)本地或者外地旅行社一年内累计组织游客进入本县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额的;

(三)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旅游项目实际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

(四)对文化旅游产品开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旅游企业成功上市的;

(六)其他对本县旅游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申报年度内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个人,不予奖励。

县人民政府依照第一款规定制定具体奖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