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具有禹羌文化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产品开发,加大旅游景区特色文化元素建设力度。

县人民政府每年举办禹羌旅游文化艺术节,办好各种节庆活动,推进本县特色文化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品牌的推介工作。

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旅游经营者和民间艺人开展禹羌文化旅游演艺活动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活动。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