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以旅游投资者或经营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商标权、专利权、项目特许权、经营权或者门票收入等作为担保,依法对旅游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旅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乡村旅游提供融资担保。

支持和培育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