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对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予以协作、配合。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