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一)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灰浆、泥浆及施工污水应当沉淀后排放。
(二)施工现场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产生的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三)各类施工运输车辆驶出施工场区时应当进行冲洗。
(四)施工现场定期清洗除尘,裸露泥土按照规定使用防尘网(布)覆盖或简易植物绿化覆盖。
(五)施工现场的施工围挡、防护网、夜间照明装置和标示标牌设置规范。无法采用实体围挡的,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六)施工围挡内堆放物的高度不超过围挡顶部。
(七)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禁止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禁止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七)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