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七条有效符合本变通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2年间隔时间。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