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六条有效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