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