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县鼓励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