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