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