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