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并采取认定、建档、保存、研究、宣传等措施予以保护、弘扬和振兴。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