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整理、传承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依照国家有关文化产业政策和税收规定,享受优惠。对有开发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传统文化产品、民族旅游服务及其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