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实施的原则,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