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三十条有效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传承单位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和依法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讨等活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交流合作。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