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常识读本,宣传、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