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文化产业: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品、服饰、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经卷、典籍、文献、音乐、歌曲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研究和利用;

(三)有规划地修缮、维护能集中反映民族特色文化的设施、民居、建筑物、标识以及特定的自然场所等,并有重点地对游人开放;

(四)将名胜风景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艺术之乡的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利用文化资源,提升旅游文化品位;新建建筑物,应体现民族特色;

(五)有计划地组织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展演及其他活动,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七)运用多种形式,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宣传。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