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居住相对集中,民族、语言相同,能够集中反映原生态民族民间文化的;(二)传统生产、生活习俗比较有特色的;(三)传统民居建筑风格独特并有一定规模的;(四)传统文化艺术以及手工技艺一脉相承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