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存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传播、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