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传承人、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存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